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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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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送的《热力生产和供应系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代码-04-05-140611,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根据《报告表》结论、技术审查会专家组审查意见,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宁德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符合《霞浦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位于霞浦县牙城镇纺织园(租赁福建宏盛元科技有限公司工业用地建设锅炉房),建设1台55t/h燃煤锅炉为主供热锅炉,1台15t/h和1台25t/h的生物质锅炉作为备用锅炉,年产蒸汽量35万吨,主要供给园区相关企业使用, 实现园区集中供热,并淘汰园区内企业现有生物质锅炉。项目总投资4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80万元。
三、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环境风险有效防控,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项目软水制备浓水、锅炉排污水、初期雨水收集后,经脱硫循环水池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表1、表2限值后回用于脱硫用水,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纳入霞浦县牙城镇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加强废气有组织排放管理。项目燃煤锅炉采用“低氮燃烧+炉内喷钙干法脱硫”组合技术,燃烧废气经“SNCR脱硝+布袋除尘+石灰-石膏法脱硫”处理后由1根45m高烟囱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宁德市全面推进锅炉污染整治促进清洁低碳转型的实施方案》(宁市环〔2023〕39号)中超低排放标准要求,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特别排放限值,氨(逃逸)执行《工业锅炉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1178-2021)“SNCR脱硝技术宜控制氨逃逸质量浓度低于2.28mg/m3”的要求。
规范化设置废气排污口。废气排污口应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和监测技术规范等,对排污口进行立标、建档管理,建设规范的废气监测采样平台、采样孔。并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监测因子为烟尘(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强化废气无组织排放管控。项目煤炭运输车辆应采用全封闭运输,防止遗撒造成扬尘污染;煤炭堆场、灰渣库采取封闭式并配套设置水雾喷淋,减少无组织排放;输送皮带转载点、石灰储存区、破碎楼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限值,氨、臭气浓度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
项目应从源头上降低噪声源强,选用低噪声设备,全厂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布设噪声设备,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区排放限值。
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后综合利用,其中:灰渣、脱硫石膏、污泥定期外售作为建材原料,截留粉尘中的煤尘进入循环流化床燃煤锅炉燃烧处置,石灰进入石灰仓利用,废布袋由厂家更换回收,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回收综合利用。废机油、检验废液等危险废物的收集、暂存应符合国家、福建省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并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填埋处置率应低于10%)。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并在福建省固体废物环境信息化监管系统报备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危险废物的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外运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项目应对可能产生地下水和土壤环境影响的各项途径进行有效预防,对厂区进行分区防治。项目危险废物贮存间等区域应严格按照重点污染防治区的要求采取刚性防渗措施,防渗性能应等效厚度不低于6m、渗透系数为1.0×10-7cm/s的黏土层;并加强各生产设施的运行管理,减少跑冒滴漏的产生;重点防渗区应加强检查和维护,避免因防渗能力不足或防渗层破裂导致污染物进入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并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确保周边生态环境安全。建设不小于380立方米事故应急池,用于收集事故状态下的事故废水,防止物料泄漏和消防废水造成的环境污染;建设不小于75立方米初期雨水收集池,在雨水管道和事故应急池安装应急切换阀,确保事故期间的污废水可以有效进入事故应急池。
四、你公司应认真落实和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指标核定为:二氧化硫20.3199吨/年、氮氧化物27.9521吨/年。按照重点区域和行业总量倍量调剂原则,项目不属于省级工业园区,不处于城市建成区;项目在国民经济行业中属于D4430热力生产和供应,不属于国家和省实行总量控制的重点排污行业,不属于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氨氧化物的主要排放行业。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按照1.2倍调剂,二氧化硫总量调剂指标核定为24.3839吨/年,氮氧化物总量调剂指标核定为33.5425吨/年,总量指标来源于排污权交易,所需申购的总量无行业和地区限制。
五、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生态环境管理办法,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依法依规公开建设企业环境信息,妥善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的合理环境诉求;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六、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依法按规定程序实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须依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
七、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报告表》送达宁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宁德市霞浦生态环境局,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宁德市霞浦生态环境局负责。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